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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眷屬借閱規定
本校眷屬借閱規定
- 資料來源:資訊圖書中心
- 日期:2018/10/18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圖書館使用規定
94年7月13日旋寰字第0940004701號令頒規定作廢
97年03月06日經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目的:為使全校官員生兵使用圖書館資源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據:
(一)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009320號 總統令頒「圖書館法」。
(二)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30091775號令「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三、圖書館開放時間:
(一)圖書借還、閱報區、期刊區、影印服務:
週一至週五:0800時至1700時。
(二) 視聽聆賞:
週一至週五:0800時至1700時。
(三)例假日開館(0800時至1600時):申請人數須達10位以上。
(四)遇特殊情況,本館得於公告後變更開放時間。
四、借書證辦證、補發:
(一) 官、士、兵、教職員、聘雇人員、校外人士(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請於開館時間內持識別證(身份證)親自至圖書館辦理。
(二) 各班次學員生由各所屬中隊統一派員至圖書館拷貝檔案格式或自行於圖書館網頁下載讀者檔格式,協助建檔(電腦檔)後列印紙本乙份,經中隊主官(管)蓋章並註明入離校日期,連同電子檔送交圖書館轉檔後始辦理借書,個別辦理恕不受理。
(三) 各班次學員生辦證讀者應指派幹部至圖書館協助統一列印讀者條碼以便利入館及借書。
(四) 凡未辦證及未依規定列印黏貼條碼之讀者,圖書館將暫停其使用圖書館資源之權利,以維護館務正常運作。
五、一般規定:
(一) 進入館內前須將個人手提皮包、書包、私人書籍等置於存物櫃內;另讀者若須攜帶個人隨身聽(收音機)、筆記型電腦於館內使用,請先知會圖書館人員,以取得相關設定參數,使用時應避免影響其他讀者。
(二) 進入館內後應保持肅靜、整潔及服裝整齊,不得在圖書館內吸菸、飲食、嚼口香糖及檳榔等,違者通報所屬單位按相關規定議處。
(三) 凡屬圖書館財產所有之設備、用品,未經圖書館同意,不得攜出圖書館。
(四) 官員生兵如有異動,如官士個人校外調差、退伍、解聘(雇)及學員生部隊實習、畢(結)業、休學、退學或開除,於離校前一週由所屬單位負責通知借書人員還書,屆時仍未還書,由所屬單位主官(管)負賠償之責。
(五) 圖書館不作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光碟片等之拷貝服務。
(六) 儘量避免於館內使用行動電話手機,如需使用請以震動模式待機,並於收訊後至室外接聽。
(七) 本館各項資源、設備獲得不易,請確依相關使用規定珍借使用,設備如因使用不當毀損由使用者照價賠或復原。
(八) 違反本館相關使用規定情節較輕者,如不遵門禁系統、喧嘩、用畢設備未歸位或關閉電源、坐姿不良而影響他人閱覽權益或影響管理等情事,學員以規勤為主,學生則由館員登記,並須於登記後一週內自行利課餘時間至本館報到並服務一小時,未如期報到者通報所屬中隊懲處。
(九) 違反本館相關使用規定情節較重者,如抽菸、竊取館藏、破壞設備或不遵守本校資訊及影印相關使用規定等情事,館員得予以登記並立即通報所屬單位依相關規定懲處。
六、圖書館期刊區、閱報區、閱覽室管理規定:
(一) 陳列之雜誌、報紙、書刊均可自由取閱,但不可私自攜出期刊區、閱報區或閱覽室及私自剪裁、竊取,否則按偷竊公物論議處,閱畢應放回原處。
(二) 圖書館當期期刊、合訂本館藏不外借、未裝訂過期期刊限本校教官(師)因研究需要得申請外借,以20冊為限(包含圖書),應於7日內歸還,逾期則自還書日起停止期刊借閱2個月。
(三) 書刊資料須加愛護,如有遺失、污損、撕毀、圈點、評註等情事,應按圖書館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要點之規定賠償。
(四) 讀者如違反本規定或不聽館員規勸者,館員得登記違規並取消其閱覽權利。
七、圖書館隨選視訊區、檢索區、多媒體室管制規定:
(一) 依本校「圖書館非書資料使用暨管理規定」辦理。
(二) 本區(室)軟體資料、設備均限於本區(室)使用,不得外借或拷貝;教官(師)教學另行辦理。
(三) 借閱(用)時,請以本人識別證向服務櫃台辦理登記手續。
(四) 本館隨選視聽區及資訊檢索區內資訊設備之使用,從本校令頒之資訊設備相關使用規定辦理,違規懲處亦同。
(五) 讀者使用軟體資料須參照使用須知,妥為使用。歸還時如有損壞或遺失,須負賠償之責。
(六) 凡服裝不整、赤腳、著木屐、拖鞋者(因傷者除外)不得進入。
(七) 讀者請遵守公共秩序,保持肅靜與清潔,不得高聲朗誦、聚談,睡覺、飲食、抽煙、嚼檳榔或隨意丟置垃圾、更改相關線路或設定,若有違者,除通報所屬單位主官(管)外並禁止使用本室一個月,若違反三次以上,禁止使用本室一年。
(八) 欣賞影片者,可向服務人員索取耳機,並事先做好影片與耳機之檢查,並於欣賞完畢後一併交還服務人員。
(九) 檢索區每人每次使用30分鐘為限,如無人預約得辦理續借。
八、 圖書館書籍資料借閱規定:
(一) 為便利學員生借閱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特訂定本規定。
(二) 圖書館資料閱覽採開架式,讀者可進入書書區檢索借閱,但下列資料限制外借或不外借:
1、參考工具書(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或書標註明有R字樣)。
2、繕本書、珍版書、成套特藏書、論文、專題報告。
3、當天報紙及當期期刊。
4、錄音(影)帶、磁(光)碟片及限閱機密文件。
5、如以上資料因工作或研究參考需要,得經館長核准借用後,另行辦理借閱程序。
6、準則及限閱軍事圖書限軍士官及學員借閱。
(三) 軍士官兵、聘雇人員及學員生借閱館藏圖書資料,請本人憑識別證辦理,如因故無法親借而託人攜證代借者,應事先知會圖書館,未知會者恕不接受攜證代借圖書;而櫃台服務義工及支援人員亦嚴禁私下辦理。
(四) 本校教官(師)及研究人員20冊,餘一般軍、士官、聘雇人員、勤務連、學員(生)以10冊為限。(特殊情況經館長或其代理人同意則不在此限)每次借書期限30天,期滿得續借乙次。借閱圖書逾期未還者,自逾期第七天起以每本逾期天數累計停權天數。
(五) 還書可置於館外還書箱或至館內服務櫃台辦理。
(六) 讀者所借圖書凡逾期、或遇本館盤點、特殊需求時,本館得以緊急催還處置,催還讀者所借圖書。
(七) 介壽、巨輪校區圖書互借依本校「圖書館跨校區圖書借還辦法」辦理。
(八) 凡不遵守本辦法者,得視情節暫停或註銷其閱覽(使用)權。
九、圖書館館藏資料複印規定:
(一) 圖書館為便利官員生之研究參考,特依著作權法及「國軍官兵(聘雇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處標準表」有關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館藏提供複印者以流通資料為限,凡不屬於館內資料,一律不准複印,唯學員生教材書不在此限。
(三) 申請複印之資料易於受損,有礙於館藏之維護,不准複印。
(四) 複印資料限於一本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之整篇文章,且每人限印乙份。
(五) 複印資料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侵害著作權益。
(六) 複印資料後須填具影印機管制使用登記簿。
(七) 凡影印機密件文件經查獲者,影印館員及該讀者,依「國軍官兵(聘雇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處標準表」處理。
十、圖書館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規定:
(一) 為維護圖書館圖書之完整,避免無謂損毀,以發揮圖書最高效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 借閱圖書館書籍,如有遺失、撕毀、圈點、污損等情事時,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三) 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污損等,並向館員聲明。
(四) 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應主動向圖書館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五) 遺失或損毀之圖書,如能自行購買時,由讀者自買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之;其無法自行購得時,依下列標準計價方式購買同屬性之圖書辦理賠償(其屬性須由圖書館認定):
1、訂有「基本定價」之圖書,按「基本定價」之五十五倍計價,未標示定價之圖書,一頁以新台幣一元計,最低不得低於五0元,精裝再加五0元。
2、以新台幣定價之圖書,其出版日期在六十八年十二月卅日以前者,依其定價加倍計價;在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則依該書之定價計價。
3、前項加倍計價或依定價計價後仍不滿五0元者,以五0元計。
4、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中一冊以上者,其賠償如可單冊購買以賠償所遺失或污損之圖書為原則,若無法單冊購買則以整部計價賠償,剩餘之圖書歸賠償者。
(六)賠償圖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讀者應持識別證向館員辦理賠償手續。
2、圖書館為釐清財務,概不收受金錢代買遺失圖書,讀者可自行購買或至圖書館索填劃撥單,至郵局劃撥後,將收據交館員註銷,但需在未撤銷使用權之前辦理。
3、如係自行購買書籍賠償時,應將所購之圖書,逕交館員辦理償還手續。
十一、本規定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並奉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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