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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及眷屬借閱規定

校友及眷屬借閱規定

  • 資料來源:資訊圖書中心
  • 日期:2018/10/18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圖書館開放本校校友及眷屬借閱圖書服務

97年03月06日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4月20日經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目的:為提昇本校圖書館服務功能,逐步朝向開放校外使用,並結合   社區資源善盡圖書館推展人文書香之本務,擬拓展本校圖書館服務項目與範圍,開放本校校友及人員眷屬借閱圖書,除善用圖書館資源提升使用率外,並有效推廣讀書風氣。

第二條、依據:

         (一)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009320號 總統令頒「圖書館法」。

         (二) 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30091775號令「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第三條、開放對象:

         (一) 本校軍士官及教職人(含聘雇)之眷屬(眷屬年齡須滿6歲(含)以上)。

         (二) 校友:本校畢業之學生或曾任職本校1年以上之編製內或約用專任人員。

第四條、開放時間:依據圖書館使用規定辦理。

第五條、實施方式及規定:

         (一) 本校軍士官及教職人(含聘雇)眷屬與校友有意至圖書館借閱圖書,可先至圖書館網頁下載申請表及保密切結書送圖書館辦理,圖書館於每月15日以前綜整申請表、保密切結書送保防部門審核通過後使得辦理借書證;眷屬之軍士官或教職人員為其保證人,眷屬蒞校期間之任何行為由該眷屬之保證人負責,校友之保證人須為本校在職人員擔任。

         (二) 本校校友及眷屬可配合眷補證或身份證完成會客程序後,再至圖書館櫃台辦理借還書手續。

         (三) 校友及眷屬可借書五冊,借期30天,到期前3天內可透過電話辦理續借,續借以1次為限,續借若該書有人預約,即不得辦理續借。

         (四) 圖書逾期未歸還或圖書有損毁情況,本館將依責追究保證人負賠償責任。

         (五) 讀者應妥為愛護本館各項器材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及擅自攜出等事情,一切設備及用具,未經本館許可,不得任意開啟或搬動。

         (六)讀者應注意服儀整齊,保持肅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得妨礙其他讀者閱讀,並不可擅自接用電源,使用電器設備。

         (七) 閱覽室內嚴禁飲食吸煙,喧嘩嬉鬧,播放音樂、睡覺、持手機或呼叫器入內者應予關機或調整為靜音。

         (八) 讀者不得預佔空位(以1人1位為限)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以免遺失,離座在半個小時以上者視同放棄使用權,並請將自用物品攜走,不得留室內,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九) 精神異常、衣衫不整或不注意個人衛生者,不得禁入閱覽。

         (十) 讀者不得擅自進入禁止區域,閉館時間應即行離館,不得任意滯留。

         (十一) 凡不遵守本規定者,經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權。

第六條、本規定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並奉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